菏澤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
管 理 辦 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城市功能,根據《山東省物業管理條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菏澤市中心城區開發邊界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三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分為綜合配套費和專項配套費兩部分。
綜合配套費包括市政建設配套費、基礎教育配套費。
專項配套費包括供水設施配套費、供氣設施配套費、供熱設施配套費和供電設施配套費。
第四條 綜合配套費由市政府統籌使用。市政建設配套費主要用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以外城市道路以及與道路有關的交通信號、標志標線、監控、隔離護欄、排水、綠化、環衛、路燈、綜合管溝等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基礎教育配套費用于城區基礎教育設施建設。
專項配套費專項用于供水、供氣、供熱、供電等相關設施設備的配套建設?! ?/span>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含綜合配套費和專項配套費)計入房價,在商品房(含保障房)銷售價格以外不得再向購房者收取相關費用。
建設單位或個人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含綜合配套費和專項配套費)后,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另外收取費用。
第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綜合配套費在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七條 綜合配套費征收標準:
?。ㄒ唬┟裼媒ㄖ椖?。
1.市政建設配套費標準為每平方米120元?!?/span>
2.基礎教育配套費標準為每平方米20元。
地下建設工程項目按標準的50%收取?! ?/span>
(二)工業建筑項目。
1.市政建設配套費基準標準為每平方米45元。單層工業建筑,按基準標準的100%收??;二層以上(含二層)工業建筑,按基準標準的50%收取。
2.工業建筑免收基礎教育配套費?! ?/span>
確需制定專項配套費征收標準的,由供水、供氣、供熱、供電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按程序合理擬定,報市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局、市水務局、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市市場監管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專業經營單位的監督管理,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專項配套工程施工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劃和技術規范要求,按照約定期限完成建設項目的基礎設施配套建設。
(一)供水設施施工單位負責配套建設用戶計量表前(含計量表)的供水設施?! ?/span>
(二)供氣設施施工單位負責配套建設住宅用戶灶前閥前(含灶前閥)和非住宅用戶主管線接口前的供氣設施。
(三)供熱設施施工單位負責配套建設用戶入戶閥門前(含計量裝置)的供熱設施。
(四)供電設施施工單位負責配套建設用戶計量裝置前(含計量裝置,不含電纜管溝等土建工程)的供配電設施?!?/span>
第九條 經主管部門認定符合下列條件的項目,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審核后,直接辦理減免綜合配套費手續。
(一)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老舊小區改造等保障性住房項目。
(二)軍事設施及其配套附屬項目用房。
(三)非營利性醫院醫療衛生服務用房、養老服務機構建設項目。
(四)高等學校、中等學校、中小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和特殊教育學校 (不含教職工住宅樓和營業性用房)。
(五)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六)農民一戶一宅不需要專項配套的建設項目?! ?/span>
(七)法律、法規有明確要求應當減免的其他建設項目?! ?/span>
(八)國家、省出臺相關減免政策的,按照其規定執行?!?/span>
第十條 對已享受減免綜合配套費的建設項目,建成后改變原定建設用途或未達到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標準補繳已減免的綜合配套費。
對已繳納綜合配套費,竣工后實際建筑面積大于繳費面積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本辦法規定標準補繳綜合配套費差額?!?/span>
第十一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的綜合配套費,屬于政府性基金,應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和“票款分離”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負責綜合配套費的管理工作。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綜合配套費征收工作。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局、市水務局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綜合配套費征收和使用的管理。監察、審計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依規做好綜合配套費監察、監督工作。
第十三條綜合配套費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使用,實行年度收支預算管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局、市水務局等部門根據城市發展規劃負責編制年度市政建設配套費使用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撥付使用。
市教育局根據中心城區學前教育、中小學發展規劃負責編制基礎教育配套費使用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局撥付使用。
第十四條 綜合配套費應當足額繳納,無正當理由拒絕繳納或者未按規定繳納綜合配套費的,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應當及時函告市財政局和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依法處理,并將拒不繳納配套費的建設單位、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單位名錄,抄送市場監管、稅務、人民銀行、銀行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
第十五條 違反規定,擅自征收、變相征收或者擅自減收、免收、緩收以及截留、擠占、挪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需要另行制定或調整的,由供水、供氣、供熱、供電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合理擬定,報市政府同意后執行。
第十七條 中心城區外縣級人民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應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15日。
第十九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項目按原辦法執行。